

出席本次活动的领导与老师有:
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珺
新闻传播学院党委副书记 吴成皓
校团委书记 高雅
校团委副书记 李月艳
新闻传播学院分团委书记 李志鹏
校团委指导老师 田凯丰
校团委指导老师 霍廷然
法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 赵翌
审判员 陈冉旭、罗晏婷
书记员 张诗雨
公诉人 郭沛洁、李玲
辩护人 刘美琪、孙见洲
被告人 朱以薇、邓磊
证人 肖恬恬
法警 蒋阳帆、任明月
开庭准备
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

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 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受的权利

(一)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二)上诉人可以自行辩护和依法委托他人辩护。
(三)当事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四)检察员和辩护人可以相互辩论。
(五)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六)上诉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法庭调查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万玲通过在校兼职认识涂通,涂通收购了万玲的三套银行卡并告知对方自己有渠道将银行卡转卖获利,而对方将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间,万玲以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的理由,从当时就读的职业技术学院的4名同学以每套700元,收购8套银行卡提供给涂通,涂通则将银行卡出售给宋某。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2020年10月,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实施者宋虎落网,并供述自己从涂通处收购他人银行卡共11张的犯罪事实。
举证质证

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提交证据。控辩双方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
公诉人出示证据

(1)户籍证明。
(2)被告人涂通、万玲的供述。
(3)诈骗案被告人宋虎的供述。
(4)涂通转账给万玲的微信转账记录,共11次共7700元。
(5)宋虎转账给涂通的微信转账记录,共11次共13200元。
(6)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陈述以及向两名被告人售出的11张银行卡内转款的银行转账记录。
(7)涂通、万玲签字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本案所要讨论的是两被告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问题,只要能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被告人能清晰地意识到犯罪行为的后果即可。后续的诈骗案的事实,有诈骗案的行为人宋虎的供述即可证明。
证人肖恬恬到庭作证

我跟万玲之前是同学、现在是同事。她在学校跟同学关系友善,学习也很努力,还兼职多项勤工俭学,还拿过奖学金。大约是2019年3月一天晚上,她说家里有亲戚在开淘宝店,需要尽可能多的银行卡,问我们有没有卡可以给她,她的亲戚也会给我们感谢费。大家平时关系不错,我和室友也没有察觉到任何不对的地方。我当时有一个新办的卡给她了,她给了300元。后来我又新办了一张卡给她,也收了300元。我的3个室友一共给了她6张卡,最后一张是2020年元旦郑志娟给她的。她被牵扯进违法案子里,我们都非常震惊。
法庭辩论
公诉人量刑建议
公诉方对涂通的量刑建议为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万玲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辩护人辩护意见
两名被告人都是初次犯罪,实施犯罪行为都是在校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之路也是因为法律观念及知识的缺乏、缺乏经验所致,且两名被告人都有坦白表现,清楚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退还违法所得,悔罪表现明显,已在深刻地反省自己的所作所为。这种情形下,两人的社会危害性与在此犯罪可能性都极低,以上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候予以考量。
辩护人回应公诉人的意见
被告人在供述中都已经明确表示自己能够意识到售出的银行卡将被用作违法犯罪用途,但认为后续的违法犯罪行为与自己无关,这是典型的法律认识错误,而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应当影响量刑的。被告人确实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并非必然被从轻处罚。
被告人作最后的陈述
(涂通):现在我已经明白自己确实是犯罪了,实在是后悔莫及。请求法庭能够轻判。
(万玲):我知道别人收购银行卡是用作违法活动,直到被拘留时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也确实属于犯罪,追悔莫及。我已经认罪认罚,请求法庭能够轻判。
法庭判决阶段
审判员宣读判决书

审判员宣读判决书
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与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涂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二、被告人万玲犯帮助性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黄律师总结

我非常荣幸能够指导本次模拟法庭。大学生是教育和法制宣传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他们可能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认为自己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从而抱有侥幸心理。
日后大家毕业了要找工作,一些单位给予各位高薪,大家可能觉得这份工作很体面,薪水也高。结果在达到一定金额的过程当中,可能就会涉嫌诈骗,还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为我们没有见识真正的实施犯罪的过程,大家觉得参与某一环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希望各位能够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过程当中多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最后也希望各位参与模拟法庭的同学还有来观看模拟法庭的同学能够多学习相关的知识,在日后的学习和生活当中能够加以运用,那祝各位师生工作学习顺利,生活幸福。
合影留念
